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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画家与赞助人》之系列论文的质疑

作者:收藏爱好者 2016-05-30 16:17:38
这是目前为止国内中国美术史研究者所能见到的最为直接,也是最为系统的以“艺术赞助”为观察角度探讨中国美术史的研究成果。

  《荣宝斋》2003年第一至第五期,连续刊载了国外学者李铸晋、茱丽亚·K·莫雷、玛沙·史密斯·威德纳、武佩圣、大卫·森若鲍等人的论文,题曰“中国画家与赞助人”,翻译者是南京的石莉女士和陈传席先生。这是目前为止国内中国美术史研究者所能见到的最为直接,也是最为系统的以“艺术赞助”为观察角度探讨中国美术史的研究成果。由于方法新颖、独到,这一系列论文为国内渴望从“艺术赞助”角度研究中国美术史的学者提供了参照。不过,由于《中国画家与赞助人》之系列论文混淆概念、歪曲史料、杜撰史相,犯了严重的常识性和方法性错误,国内学者的参照务必要谨慎、灵活,而不能习焉不察、承讹踵谬、随意照搬。   一   《中国画家与赞助人》之系列论文,包括:《引言》、《宋高宗:艺术家和赞助人——王朝复兴》、《元朝绘画与赞助情况》、《阿尔喜普和他的绘画收藏》、《再评清初画家和绘画作品》、《玉山雅集:十四世纪昆山的赞助情况》等。其中,李铸晋先生在《引言》部分,对“赞助”一词的意义及传统中国的艺术赞助作了概要性阐述,算是所有论文之存在的理论铺垫。但就是这一提纲挈领的《引言》,却牵强附会,漏洞百出,其治学态度之不严谨令人十分惊讶。   在《引言》中,李铸晋先生称“中国的传统著作中好像并没有提到一个与‘赞助人’(Patron)含义相当的术语。‘鉴赏家’和‘收藏家’二者的意思接近,但都不含有‘赞助人’的含义。”他承认,在传统中国要找到一个与“Patron”含义相近的术语很困难。可令人意外的是,即便如此,李铸晋先生竟然也直奔“赞助”之主题,而没有就此思考一个关键的问题:为什么中国“好像并没有”与“Patron”含义相近的术语?难道能产生对消费群体进行概括的“鉴赏家”和“收藏家”等丰富语词的中国人,对存在类似西方的赞助人现象缺乏语言归纳的能力?术语是社会现象的反映和概括,没有与“Patron”含义相当的术语意味着没有“Patron”现象,如此重要的现象至术语发生的语言学规律,难道中国例外?   李铸晋先生显然没有对“赞助”与“赞助人”两词作过一番细致的训诂和考证。在中国,“赞助”一词其实早已存在,汉郑元注《礼记》,就将“赞天地之化育”之“赞”注为“赞助”[1]。宋经学家胡瑗撰《周易口义》,在“说卦”一节,也将“昔者圣人之作易也,幽赞于神明而生蓍”的“赞”注为“赞助”。[2]至于“赞助人”,因由“赞助”生发,在中国文献中也存之久远,如:宋《禅林僧宝传》卷九载永明智觉禅师之语:“玄之又玄,妙之又妙,但是方便门中,旁赞助人之语”[3];宋范成大在《重建行春桥记》中提到:“乡之好义赞助者尚多,有人则书于左”[4]等,都确切地提到了“赞助人”。不过,凡此“赞助”,皆与“资助”(financial support)或“捐助”(donate)近义,而“赞助人”就是指资助或捐助者。   在英语中,“financial support”(资助)与“donate”(捐助)皆不同于“Patronage”(赞助),前者是一种单向的不求回报的非交易行为,后者则是一种利益交换行为,两者具有截然不同的意义,但李铸晋先生却将两者混为一谈,比如,他说:“佛教、道教和儒家的寺庙提供了另一赞助来源”,还认为,“敦煌的洞穴中还残留着数量极多的壁画和塑像,这为我们研究寺庙赞助提供了一个重要证据。”在此,李铸晋先生犯了两个严重错误:一是不了解中国寺观自足自给的家庭经济特征和被地方世俗政权彼此分割、缺乏独立行政能力和严密组织联系的管理特征;一是不了解中国信众的捐资多寡全凭自愿与画工薪酬无关、捐资对象是寺观而非画工以及画工对寺观负责而非对信众负责的特点。由于这一错误,他不仅将中国从不具有行政权力的寺观,与西方组织严密、具备独立行政权力和庇护能力的教廷互相混淆,而且还将信众捐资绘制敦煌壁画看作是艺术赞助,并把捐资寺观的信众纳入了“赞助人”的行列之内,换句话说,如果一个乞丐向寺观捐了一文赎罪钱,而这一文钱又被寺观用于募请画工绘制壁画,那么,照李铸晋先生的逻辑,这个乞丐也是艺术赞助人。看来,声称要“牢记”“Patron”“在英语语言中更深刻的含义”的李铸晋先生,恰恰不了解“Patron”具有的深刻内涵:1,“赞助人”是一个具有行政权力、庇护能力和强大货币支付能力的极少数消费群体的专有名词,并非人人都可算入其中;2,“赞助人”不是慈善家,他在赞助活动之中,谋求文化政治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可以说,李铸晋先生不了解中国宗教信众的捐资性质,连“Patron”的意义和内涵也极为糊涂。他只停留于“Patron”的字表释义,即:“提供具有影响力的支持以促进某人、某项事业、某种艺术……等的利益的人,另外,在商业用语中指某位常客。”[5]而未能深审西方艺术“赞助人”作为一个消费群体所具有的特点。这一忽略意味着他的整个《引言》的立论有着严重的缺陷,还意味着他实际上并不了解欧洲尤其是文艺复兴时期和16、17世纪意大利艺术赞助的下述特点:1,赞助人与被赞助人之间是一种持续稳定的、契约化的利益交换联盟;2,艺术赞助是建立在商业文明基础上的反映艺术家与消费者之间关系的一种特殊形式;3,艺术赞助具有选择开放、非官僚化和公益性特点。上述特点是艺术赞助的一般特点。作为一个试图开辟一方新的研究领域的学者,竟在没有谨慎分析到底什么是艺术赞助以及赞助人群体存在哪些特点的情况下,就妄断中国古代存在艺术赞助,甚至不加分辨地将凡社会成员都可扮演的捐助人看作是“赞助人”,治学方法之不严谨令人颇为意外。#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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